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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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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资产管理处信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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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保证购进的仪器设备、家具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要求的性能指标,确保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家具,负责组织校级专家组的验收工作,使用单位负责常规验收及院(处)级专家组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及内容

第三条常规验收:常规验收是针对一般仪器设备、家具(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的数量、质量验收。

(一)验收依据:发货票或采购合同。

(二)验收方式:由使用单位牵头,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与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使用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三)验收时间: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最多不超过十天。

(四)验收程序:

1.首先核对包装件数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开箱后,凭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凭发票及合同清点、核对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等。

2.对实物表面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粗制滥造、表面损伤,发现问题,做出详细记录,立即通报采购负责人并与供应商联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仪器设备、家具的外观正常、数量准确、性能满足采购要求验收合格。

4.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对新购资产信息进行录入,经资产管理处初审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携带验收资料以及标有资产信息的条码照片到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的复审工作,复审通过后,现场进行验收单、卡片以及资产标签的打印,并由项目负责人和仪器设备、家具的实际使用者分别进行验收单和卡片的签字,之后,进行报销及标签的粘贴工作。

第四条专家组验收。院(处)级专家组验收是针对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至四十万元;校级专家组验收是针对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含)。

(一)验收的依据:采购合同(或协议)。

(二)验收方式:

1.院(处)级专家组验收

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至四十万元,使用单位内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校级专家组验收

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含)至一百万元,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校外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成员有:项目内容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共五人组成。

(三)验收的内容是:功能、性能、精度。

(四)验收的时间限制:需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的程序:

1.使用单位由该设备的使用人员对运行状况做详细记录,测试完毕,填写测试报告。

2.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其功能、性能、精度是否满足标书要求,根据测试报告、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填写验收报告。

3.专家组验收结束后,依据常规验收程序进行常规验收。

第三章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家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家具数量或配件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仪器设备、家具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如是供应商原因,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家具;若使用单位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供应商变更供货内容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变更,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调试。再次调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资产管理处应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关事宜与供应商进行商榷。

第六条验收单位和验收负责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期间内将购买的仪器设备、家具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供应商,保留相关有效证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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