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管理;提高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用于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适用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计划通知 、采购、保管、发放等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是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申报计划、接收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为教学、实验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教学、实验耗材:凡用于教学、实验环节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元器件,零配件等;
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或易损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
第三章 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资产管理处会计按实际发生数量及金额入册记账,并于每月底与学校财务处和库管员对账,货款由采购员按学校财务制度转账报销。
第四章 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各实验室申报人应根据授课内容需要,按照资产管理处相关通知,每学期期末前报下学期申请计划,经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申报单位主管实验室院长核准,报教务审核,审核通过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受公安机关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等,每学期只进行一次统一批量采购,计划外增加不予采购。
涉及科研项目及研究生教育教学所需实验耗材、易耗品,由课题负责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自行解决。
第七条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是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供应工作的依据。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及时采购,价格合理,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凡适于打包集中招标采购的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不适于打包集中招标的或具备特殊性的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执行单独采购。如有下列情况,经实验室相关老师与资产管理处采购员沟通确认,各使用单位也可自行采购。
(一)小额小量、临时急需的教学、实验耗材、易耗品;
(二)专业性较强的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
(三)其它特殊情况下购置的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
第五章 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九条采购人员购回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应及时填写"入库单",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根据计划填写“出库单”并下发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领取人执“出库单”至库房领取。
第十条库房安全防火、防盗,要求如下:
(一)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库房内严禁吸烟;
(二)人离库房必须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存放易燃、易爆、毒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存放及使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在用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管理
资产管理处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并核对账物是否相符。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适当的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针对教学、实验耗材及易耗品的申请、保管使用、安全等环节特别是易燃、易爆、毒品、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依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执行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