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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库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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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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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行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库存和人员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做到无火灾、无失盗。

第三条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库房内要保持通道(含消防通道)通畅。

第四条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条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能,对易碎、易潮、易溶化的物资要特别维护。

第六条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安全处处理。

第七条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库房所备消防设施(含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出口指示标志等)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若有不能正常使用,报保卫处更换或修理。

第九条库管员应熟记火灾报警信号,按规定程序报警,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第十条成立安全防范工作小组。组长:寇建新,副组长:王青伟,组员:邹鸿雁、赵德春。其职责为听取库管员安全防范现状、整改措施、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五天以上的假期前应由安全防范工作小组对库房安全进行防火、防盗、防水等设施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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