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退休、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经过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机构变动情况包括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和经学校批准,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对退休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一)凡属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使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无论学校是否返聘,其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做到账、物清楚,并与本单位新任设备管理人员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在退休单上签字,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人员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在工作期间因公使用的,如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退休后本人仍需使用时,应先征得原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先正常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之后进行借用。
第三条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新任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其单位主管领导及资产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学校人事处、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因病长期休养、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单位主管领导和新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并应在其本人离岗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与本单位新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校内调离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校批准,并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变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重新指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完成所有资产账、物交接工作。原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第七条本规定涉及的处罚条款由学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