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兼职资产管理员的责任意识与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各学院、单位原则上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一名,学院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由副院长担任;其他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由所在部门领导指定。
三、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资产管理处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接受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四、兼职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管理处在各单位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并协调本单位与资产管理处之间的工作联系,其具体职责如下:
1.兼职资产管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2.了解熟悉本单位资产账目,指导本单位人员处理资产查询、调拨申请、维修申请及报废申请等工作。
3.对本单位资产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物相符;学院兼职资产管理员定期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家具及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学院兼职资产管理员督促本单位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及维护保养;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5.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本单位的资产验收工作,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督促、检查使用人做好资产标签的粘贴工作。
6.负责本单位闲置资产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并做好相关帐目变更工作。
7.凡需报废的资产,兼职资产管理员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报废资产的鉴定审查工作,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报废资产的回收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报废资产,报废资产需保持完整,不得擅自拆卸。
8.单位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时,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组织和监管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兼职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由本单位领导指定新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同时写出书面报告,移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