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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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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学校各处级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论证、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效益评价、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及报表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6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用品;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进价格、调拨价格以及运杂、保险、包装、安装等发生的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行制造、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造、改建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减去改造、改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相关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清查、上报工作及相关证件的归档工作,负责学校的资产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学校资产(土地、公用房屋、家具、车辆、仪器设备)及相关物资购置的招标组织管理工作及政府采购的业务联系;

(三)负责学校相关资产的验收、入账、调拨,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在用仪器设备技术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技术施工项目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处级单位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对其管理的资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三)拟定采购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失及报废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本单位调动、调离、退休等岗位变动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的审批及论证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审批,按照审批结果执行采购;

(二)经学校审批后,允许执行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其中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度。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文件及《长春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一)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等规定进行;

(二)经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果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体系,规范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如调动、调离、退休等),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相关资产的调拨,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制度执行,具体程序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处置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单价在500元至1000元的低值耐用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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