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法招标采购的资金范围是: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科研经费及创收经费。财政资金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属于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科研经费与创收经费属于未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校建立项目库与专家库,采购项目经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论证后形成项目顺序和经费额度的初步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采购计划。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六类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必须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关于吉林省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向具备政府协议供货资质的供货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对上述六类产品进行自行采购。
第五条本、专科教学用实验材料的采购,由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放假前四周提出采购计划,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用材料、易耗品购置计划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活动不受地区或单位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投标资质、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副组长为资产管理处处长,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学院成立院级招标采购工作小组,院级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人、项目负责人(系内项目应当由系主任以上人员担任,跨系项目应当由副院长以上人员担任)、设备使用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学校其他各部门招标采购小组组成情况参照学院执行。
第八条采购工作小组的职责:实施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查监督资金投入和使用成效。
院级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职责: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的项目库;负责技术参数、市场询价、相关论证,安装使用条件的确定等采购需求的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组织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按照经济合同监察经费的投资使用是否按学校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项目是否进行招标以及工程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处是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处不参加采购工作小组,但需列席和参与采购工作小组的所有会议和招标工作全过程,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有无违纪现象发生,同时接待和处理违纪事宜。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各项目单位在编制采购方案时,要做好拟采购项目中所有仪器设备的参数确认及询价工作,填报预算单价表格时至少报三个以上品牌的询价情况,禁止供应商参与采购方案的制定。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专家库成员对相关采购需求进行相应论证。
第十四条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预算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专家论证;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对于购置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将依据项目预算及采购内容进行分包报采,大体为服务与设备分包采购、工程与设备分包采购、进口与国产分包采购、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分包采购等 。
第十六条后勤处工程采购项目与基建处工程项目采购需求的上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相结合的形式。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物资、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100万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后勤物资、馆藏图书、医用药品与消耗品及利用工会会费采购的物资按其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或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组成三人(含)以上采购小组实行询价采购,并填写询价采购纪要留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招标采购。学校采购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电子竞价等采购方式,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使用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进行采购
(一)列入校内年度财务计划的采购项目,自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单位应上报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自项目下达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上报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所有采购项目均需在采购需求中明确物资管理人员、使用地点、使用环境及条件。
第二十条使用未列入采购计划的资金进行采购
(一)使用科研经费进行采购
1.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购买所需仪器、设备时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
(1)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2)经费金额1万元—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和科研处签字审批后报销。
(3)经费金额10万元—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和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4)经费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采购手续;报销时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
(5)小于0.5万元报销时要求有供货方盖章的仪器、设备清单;大于0.5万元要签购销合同,合同需到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
2.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科研经费购买所需材料时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材料审批表》。
(1)经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报销。
(2)经费金额1万元—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由学院科研副院长和科研处签字审批后报销,报销时提供在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
(3)经费金额10万元—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处和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审批后报销,报销时提供在学校科研处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
(4)经费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采购手续;报销时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报销。
(5)小于0.5万元报销时要求有供货方盖章明细清单,0.5万元-50万元要签购销合同。
(二)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创收经费申请购买所需物资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创收经费申请采购设备(家具)审批表》按要求签字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三)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购买未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应急性物资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申请采购应急性设备(家具)审批表》按要求签字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后勤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一)后勤工程项目经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自行采购;经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由后勤处自行组织,组成三人(含)以上采购小组实行询价采购,并填写询价采购纪要报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按要求上报进行政府采购。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的后勤工程项目,经学校招标入围的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后勤处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同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施工要求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
(三)后勤处工程类项目审批、施工、结算、付款等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
(一)基建项目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由基建处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完备的招标资料,资产管理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执行招标程序。。
(二)学校各类基建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
未达到法律法规要求条件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基建处、后勤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监察处)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校内招标。
(三)基建类项目审批、施工、结算、付款等工作由基建处负责执行。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我校缴纳履约保证金。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在我校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采购合同确立后,学校和中标商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采购单位在接收货物时,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收货物前,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进行书面申请,待采购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执行,否则将对中标商处以变更部分所涉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接收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物资申报单位负责接收并协助中标商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均实行验收制度,验收程序按《长春工业大学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后勤工程类项目及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后勤处、基建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自行联系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八章廉洁自律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购执行部门与各项目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在采购项目招标公示期间不得私下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交流与沟通,不准向潜在投标人索取和收受现金及各种礼品,不准接受潜在投标人的宴请和娱乐消费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物资招标采购违反本办法,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学校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项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与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或投标供应商等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开标前、评标过程中以及中标后发现投标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无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