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的要求,长春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现对我校购买的校(园)方责任险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下列货物予以公示,以确定是否还有其他供应商能够并且愿意提供所公示拟采购的货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 长春工业大学
二、拟采购项目:校(园)方责任险
三、采购项目预算及服务期:
四、采购项目内容、资质、要求原因及相关说明: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校(园)方责任险投保。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经营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长春市级机构;
1.2具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1.3 连续三年偿付能力均在150%以上,提供保监会证明材料;
1.4 在全国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省级机构数量不少于40个;
1.5 管理结构完善,公司经营信息公开透明,投标人或其法人机构为上市公司,须提供相关证明;
1.6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近三年在吉林省内有校方责任保险业绩,须提供保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需在获取标书时提供以下材料
2.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单位负责人参与投标的要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是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附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字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内,设定如下限额:
校园方责任险: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位学生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RMB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个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每个学校在保险期间内的最高赔偿限额):RMB 10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 20000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RMB200元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12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100万
每校累计赔偿限额:RMB 200万
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失赔偿限额:RMB 2万
每次事故精神损失赔偿限额:RMB 10万
每校累计精神损失赔偿限额:RMB 200万
(三)保险费率
由投标商确定,最高费率为8元/人。
(四)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学生人数×每人保费
(五)承保及保险费的支付
校方完整填写投保单,提供详细投保资料,由中标方根据合同内容、投保单等要求及时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发票,校方应在保险单起期一个星期之内将本次保险费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中标方。
(六)服务
1.条款以保监局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2.赔偿限额以招标方的赔偿限额为准。
3.出险报案
365天*24小时受理出险报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保险管理人员应立即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
事故发生后,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救治,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选择;不要向伤者做任何书面承诺,并请注意保留索赔相关单证。中标商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也负责赔付。
4.现场查勘
中标商接到报案后,在半小时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前往现场查勘进行电话或书面回复,则表示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需要前往现场查勘的,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经被保险人同意延迟查勘的除外。
5.办理索赔
被保险人收集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应及时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
6.定责定损
中标商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或索赔资料电子扫描件后,及时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根据估损金额的不同在1至1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过寄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被保险人反馈。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人员保障
(1)项目经理:配备1名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按照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5名以上,其中包括投保咨询人员、专职理赔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8.提供服务承诺书
9.提供保险条款,服务指南和办案程序
(七)保证
1.校方保证提供办理保险相关文件、按协议规定支付保险费,并承担协议规定的校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中标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完成各项承保工作,并承担协议规定的中标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八)保密
1.除非下列情况,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将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方之外的第三方:(1)为履行本协项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向有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披露;(2)法律法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要求的披露;(3)因融资、转让或质押的需要而向贷款人、受让人或质权人作出的披露;(4)为获取会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提供的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披露。
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协议有效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月。
7、指定单一供应商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8、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该项目经市场调查,属单一来源,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六、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春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长春工业大学人事处。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货物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长春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处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七、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八条要求,资产管理处将协调用户单位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2055号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431- 85716512
采购单位名称及地址: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处
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0431-8671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