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实施细则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二、论证程序及组织办法
1.申请采购贵重仪器设备需在项目列入采购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长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
2.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分校、院两级进行,院级论证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校级论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并形成校、院两级论证意见。
3.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4.申购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采购计划,上报资产管理处。
5.仪器设备采购论证专家原则上由5人或7人组成,院级论证专家原则上全部由院学术委会成员组成,校级论证专家由校学术委员会相关成员、校外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三、论证内容
1.拟购设备采购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
2.学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使用单位及利用率情况;拟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与拟购设备有关的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适用环境及设施条件;
4.拟购设备的软、硬件费用及运行经费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情况;
5.拟购设备的校内外共享性分析。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购置贵重仪器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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